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周期限應補超過 2年,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。如果鋼絲繩的斷絲、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定第四百零五條、第四百零六條、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,可繼續使用,但不超過
1年;懸掛水管、風管、輸料管、安全梯和電纜得鋼絲繩,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,到期后經檢查鑒定,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得規定,可以繼續使用。
鋼絲繩檢驗結果得判定
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得檢驗(包括驗收檢驗)和在用繩得定期檢驗,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:
(二)在用繩得定期檢驗:
1.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%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;
2.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得安全系數,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一條得規定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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