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煤礦安全規程》對煤礦用鋼絲繩的檢查提出如下規定:
鋼絲繩使用和保管的規定
對鋼絲繩使用前有檢查的要求的,應根據要求進行使用前的檢驗。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,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(三)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,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查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四)直徑位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(立井提升用繩除外),又廠家合格證書,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,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三)項所要求的檢驗。
鋼絲繩檢驗結果的判定
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(包括驗收檢驗)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,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:
(一)
新繩懸掛前的檢驗: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、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,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:
1.
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%,不得用作升降人員;達到10%,不得用作升降物料;
2.
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,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,改鋼絲繩不得使用。
(二)
在用繩的定期檢驗: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。試驗結果,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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